- 作者: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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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部分展览项目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本市各会展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以下简称《决定》)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取消部分展览项目行政审批事项后续衔接工作和试运行展览业管理系统的通知》(商办服贸函[2016]83号),加强本市展览业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政府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决定》发布之日起,上海市商务委不再受理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办展项目申请,已经受理但还未批复的,终止相关审批工作。商务部负责的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办展项目审批条件和程序保持不变,本市预审和转报的程序不变。
二、商务部开发建设了“展览业管理信息系统”,已于2016年3月1日起在全国试运行。该系统包括党政机关境内举办展会、境内举办商业展、境外办展、商务部引导支持展会等业务模块,以及展馆企业、展览主办单位、展览服务商等信息模块。试运行初期,商务部负责审批的展览项目网上填报和纸质申请暂时并行。企业端网址为:http://fetescorp.mofcom.gov.cn。客户端用户名和密码由申请人注册。
三、上海市商务委将依托展览业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展览业统计工作,将其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内容之一;同时展览会信息采集情况将作为商务部引导支持展会评选、诚信体系建设等方面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上海市会展业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相关报批功能即日起暂停使用。经与有关管理部门协调沟通后,公共信息登录及查询服务系统将做进一步完善并继续开放。待条件成熟后,将考虑与商务部系统对接。
五、上海市商务委将切实做好取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的来展审批项目后续衔接工作,及时做好与相关管理部门的沟通,确保行政审批改革的平稳过渡。
上海市商务委会展业处
2016年3月25日
- 信息资源提供方